虚拟数字人维权胜诉!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独创性形象享有著作权
- IT大事件
-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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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名为Ada的超写实虚拟数字人在哔哩哔哩亮相后不久,其原创公司魔珐科技发现杭州某公司擅自修改视频内容用于商业课程推广——片头片尾标识被替换,甚至标题中混入其他虚拟数字人名号。这起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近日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明确指出:虚拟数字人静态形象如具备独创性,即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审理揭示了当前虚拟内容生产的法律边界。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虚拟数字人形象与真人相似度越高,其作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空间反而越有限。完全复刻特定自然人(包括逝者)肖像的虚拟形象,因缺少原创表达而不被认定为作品。这一标准已在近期多起同类案件中得以贯彻。
随着AI绘图工具普及,侵权手段也趋于技术化。今年8月,北京通州法院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犯罪团伙利用AI工具对原创画作进行“微调”——仅改变局部色彩或线条背景,却完整保留了原作最具辨识度的核心元素,制成拼图产品线上销售,非法获利27万元。主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主审法官当庭警示:“无论技术如何修改细节,只要核心独创表达被实质性挪用,就踏入了法律禁区。”
司法实践正在构建多层次保护框架。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另一起标志性案件中,对某记账软件放任用户创设明星虚拟形象的行为作出严厉处罚。该平台通过算法推荐和互动语料训练系统,纵容用户使用公众人物姓名肖像创建AI陪伴者并设置亲密关系。法院认定这已超出技术服务范畴,平台需作为内容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赔偿20万元。
国际层面,韩国著作权部门6月发布的新规与我国司法理念形成呼应。其《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指南》明确规定,纯AI输出不受版权保护,而包含人类创造性输入的作品才具备登记资格。这种对“人类智力主导性”的强调,与国内司法实践中倡导的“创作控制力”原则不谋而合。
专业机构正在探索更精细的权属划分。北京国樽律所7月发布的虚拟制片白皮书提出,当AI仅作为工具执行指令时,版权应归属发出指令者;对自主生成内容则需追溯训练数据来源;人机协同成果最需通过合同事先约定分配机制。这种分类治理思路,为元宇宙产业提供了规避法律风险的操作路径。
当前司法保护仍面临技术挑战。在杭州审理的“奥特曼案”中,某AI平台提供模型训练服务导致用户生成侵权形象。法院虽判定平台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但在赔偿金额认定上格外审慎——原告主张30万元损失,最终仅支持3万元。这种裁量差异,折射出新技术环境下平衡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的司法智慧。
虚拟数字人产业链各环节参与者需重新审视合规框架。创作者应存证创作过程中的关键决策节点;平台须建立高知名度作品过滤机制;商业应用方则要警惕“微调式侵权”陷阱。正如通州法院判决警示的那样:当技术成为侵权的加速器,法律必将成为不可逾越的刹车系统。
本文由JingJieKu于2025-08-18发表在吾爱品聚,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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